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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疏散門最小距離

兩個疏散門最小距離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5.3.8條規定同一個房間相鄰2個疏散門最近邊緣之間的距離不應小於5m。目前根據消防局的理解,無論每個防火分區的兩個安全出口的距離,還是每個需設兩個以上疏散門的房間的疏散門之間的距離,無論住宅還是公建,都按5m來要求。

拓展資料:

本規範是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2007 年工程建設標準規範制訂、修訂計劃(第一批)〉的通知》(建標[2007]125 號文)和《關於調整〈建築設計防火規範〉、〈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修訂項目計劃的函》(建標[2009]94 號),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會同有關單位。

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2006 和《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45-95(2005 年版)的基礎上,經整合修訂而成。

本規範在修訂過程中,遵循國家有關基本建設的方針政策,貫徹“預防爲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深刻吸取近年來我國重特大火災事故教訓,認真總結國內外建築防火設計實踐經驗和消防科技成果。

深入調研工程建設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和規範執行過程中遇到的疑難問題,認真研究借鑑發達國家經驗,開展了大量課題研究、技術研討和必要的試驗,廣泛徵求了有關設計、生產、建設、消防監督、研究和教學等單位意見,最後經審查定稿。

本規範共分 12 章和 3 個附錄,主要內容有:生產和儲存的火災危險性分類、高層公共建築的分類要求,廠房、倉庫、住宅建築和公共建築等工業與民用建築的建築耐火等級分級及其建築構件的耐火極限、平面佈置防火分區與防火分隔、建築防火構造、防火間距和消防設施設置的基本要求,工業建築防爆的基本措施與要求。

工業與民用建築的疏散距離、疏散寬度、疏散樓梯設置形式、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以及安全出口和疏散門設置的基本要求甲、乙、丙類液體、氣體儲罐(區)和可燃材料堆場的防火間距、成組佈置和儲量的基本要求。

木結構建築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防火設計的基本要求,以及各類建築爲滿足滅火救援要求需設置救援場地、消防車道、消防電梯等設施的基本要求,建築供暖、通風和空氣調節和預防電氣火災的線路等方面的防火要求和消防用電設備的電源與配電線路等基本要求。

兩個疏散門的最小距離是5米,是爲了內部人員在應急疏散時不匯聚在一起(內外都會),引起人員踩踏、擠壓而導致疏散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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