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品廢棄處理是
1、貯存、處置危險化學品廢棄物的建設項目,其職業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並經當地縣以上環保局和其它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2、各有關責任部門負責把本部門產生危險化學品廢棄物的產生量、貯存、流向、處置等有關資料上報當地縣級以上環保局。
3、各部門、車間的危險化學品,必須指定專人負責,遵循“廢棄物出自哪個部門、哪個部門負責處理”的原則,不得隨意拋棄。
4、禁止在危險化學品貯存區域內堆積可燃危險廢棄物。
5、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化學品廢棄物,必須按照危險化學品廢棄物特性分類進行。禁止混合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兼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化學品廢棄物。
6、運輸危險化學品廢棄物,必須採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
7、對危險化學品廢棄物容器、包裝物,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化學品廢棄物的場所、設施,必須設置危險廢棄物識別標誌。
8、危險化學品廢棄物的包裝應採用易回收利用、易處置或者在環境中易消納的包裝物。
9、劇毒品用完之後,留下的包裝物必須嚴加管理,使用部門應登記造冊。由專人負責管理。
10、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化學品廢棄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容器、包裝物及其它物品轉作它用時,必須經過消除污染及消毒處理,方可使用。
11、轉移危險化學品廢棄物,由各責任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填寫、辦理廢棄物轉移聯單,並向危險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縣級以上環保局報告。
12、各有關責任部門負責制訂在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化學品廢棄物時發生的意外事故的應急措施。
13、因發生事故,造成危險化學品廢棄物嚴重污染環境時,安全環保部必須立即採取措施消除或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並向經理和當地縣以上環保局以及其它有關部門報告。
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21條中規定:銷燬、處理有燃燒、爆炸、中毒和其它危險的廢棄地學危險物品,應當採取安全措施,並證詢所在地公安和環境保護部門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