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

當前位置 /首頁/完美生活/心理/列表

警用車輛使用年限

警用車輛使用年限

警用車輛的使用是分車種類的: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八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十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十二

(二)租賃載客汽車使用十五年

(三)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十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十二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十五年

(四)公交客運汽車使用十三年

(五)其別的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十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十五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十五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二十年

(八)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九年,其別的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十五年

(九)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十五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三十年

(十)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十年,集裝箱半掛車二十年,其別的半掛車使用十五年

(十一)正三輪摩托車使用十二年,其別的摩托車使用十三年。

警車一般報廢年限沒有統一規定

特種車報廢年限是10年,但可延緩5年,即強制報廢年限是15年

警車一般報廢年限沒有統一規定。所稱警車,是指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管理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用於執行緊急職務的機動車輛。警車包括:公安機關用於執行偵查、警衛、治安、交通管理的巡邏車、勘察車、護衛車、囚車以及其別的執行職務的車輛。

TAG標籤:車輛 警用 年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