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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確立法律效力等級的制度

什麼是確立法律效力等級的制度

法律效率的等級制度

(1)憲法至上原則。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一切其他法律的制定依據。在實施憲政的國家,任何沒有憲法依據的法律都沒有法律效力,任何與憲法相牴觸的法律都應當被廢止。同時,憲法具有普遍約束力,一個國家中的任何組織和個人的行爲都不得凌駕於憲法之上,否則,該行爲不僅不具有法律效力,還應當承擔違憲責任。

(2)等級序列原則。法律的效力等級可以通過法律位階加以明確。法律位階是指在正式的法律淵源中各類法律的效力等級關係,以及某一類法律在效力等級體系中的地位。效力較高的法律相對於效力較低的法律,就是上位法效力較低的法律相對於效力較高的法律,就是下位法。下位法不得與上位法相牴觸,這就是等級序列的基本原則。

(3)特別法優於一般法原則。當同一主體在某一個領域裏既有一般法,又有不同於一般法的特殊法律時,特殊法的適用效力高於一般法。“特別法優於一般法”原則僅適用於同一主體制定的法律中,對於不同主體制定的法律,首先應根據憲法至上原則和等級序列原則確定其效力。

(4)後法優於前法原則。同一制定機關在不同的時間裏關於同一事項制定了兩個以上的法律時,後製定的法律效力高於先制定的法律,在適用時應當優先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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