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主要有
以食品爲犯罪對象的罪名包括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是指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或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物性疾患的行爲。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法規,故意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爲。
一、食品犯罪罪名有哪些種類
1、食品犯罪罪名的種類有:
(1)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
(2)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
(3)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食品安全犯罪並不是一個嚴格的法律概念,因爲在我國刑法中,食品安全犯罪並不是一個獨立的罪名,而是對一類罪名的總稱。
3、食品安全犯罪是刑法理論上對具有同類犯罪對象的一系列罪名的總稱:
如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經營罪。
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爲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響範圍涉及縣級行政區域內2個以上鄉鎮,給大衆飲食安全帶來嚴重危害的
(2)造成傷害人數30人以上、100人以下、未出現死亡病例的
(3)縣級政府認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三、食品安全事故等級劃分
根據預案的定義,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於食品,對人體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預案將食品安全事故劃分爲四級,即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較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後,按照預案的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應依法組織對事故進行分析評估,覈定事故級別。
其中,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衛生部會同食品安全辦向國務院提出啓動I級響應的建議,經國務院批准後,成立國家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統一領導和指揮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此外,重大、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分別由事故所在地省、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成立相應應急處置指揮機構,統一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事故應急處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