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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洪久案判決

劉洪久案判決

一、被告劉洪久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重慶新起點非融資性擔保有限公司全部剩餘租金57635.78元

二、被告劉洪久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重慶新起點非融資性擔保有限公司違約金(截至2018年10月25日的違約金爲1977.36元自2018年10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租金57635.78元爲基數,按照年利率24%計算)

三、被告劉洪久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重慶新起點非融資性擔保有限公司律師服務費2500元

四、原告重慶新起點非融資性擔保有限公司有權在前述第一、二、三債權範圍內就被告劉洪久所有的小型轎車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五、駁回原告重慶新起點非融資性擔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38.4元,減半收取計969.2元,由原告重慶新起點非融資性擔保有限公司負擔289.2元,由被告劉洪久負擔6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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