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定意見怎樣簽字
1、鑑定意見書至少需要有一個司法鑑定人簽字
司法鑑定程序通則
第三十七條 司法鑑定意見書應當由司法鑑定人簽名。多人蔘加的鑑定,對鑑定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註明。
第四十一條 司法鑑定意見書出具後,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進行補正:
(1)圖像、譜圖、表格不清晰的
(2)簽名、蓋章或者編號不符合製作要求的
(3)文字表達有瑕疵或者錯別字,但不影響司法鑑定意見的。
補正應當在原司法鑑定意見書上進行,由至少一名司法鑑定人在補正處簽名。必要時,可以出具補正書。
對司法鑑定意見書進行補正,不得改變司法鑑定意見的原意。
2、司法鑑定人不得違反違反規定會見訴訟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
司法鑑定程序通則
第五條 司法鑑定實行鑑定人負責制度。司法鑑定人應當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鑑定,並對自己作出的鑑定意見負責。司法鑑定人不得違反規定會見訴訟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
第六條 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祕密、商業祕密,不得泄露個人隱私。
二、司法鑑定機構受理鑑定委託後需要遵守的規定
司法鑑定程序通則
第十八條 司法鑑定機構受理鑑定委託後,應當指定本機構具有該鑑定事項執業資格的司法鑑定人進行鑑定。
委託人有特殊要求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從本機構中選擇符合條件的司法鑑定人進行鑑定。
委託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按其意圖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鑑定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