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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物招領貴重物品標準

失物招領貴重物品標準

遺失物品按以下四大類進行分類及保管:

   1)第一類:貴重物品(現金、有價證券、含現金的物品、首飾、古董、字畫、各類數碼產品等),保存1年。

   2)第二類:一般物品(普通衣物、生活日用品、箱包、煙、食用酒、茶、未開封的普通食品等),標有保質期的物品,保存期限參考保質期,最長不超過1年無外包裝或未標註保質期的食品,保存期限不超過15日其餘物品保存1年。

   3)第三類:特殊物品(文件、證照、卡件等),保存1年。

   4)第四類:易腐物品(生鮮食品、鮮花綠植、已開封的普通食品等),保存2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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