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

當前位置 /首頁/完美生活/心理/列表

2021危廢名錄

2021危廢名錄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名錄。

第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體廢物(包括液態廢物),列入本名錄:

(一)具有毒性、腐蝕性、易燃性、反應性或者感染性一種或者幾種危險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險特性,可能對生態環境或者人體健康造成有害影響,需要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的。

第三條 列入本名錄附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中的危險廢物,在所列的豁免環節,且滿足相應的豁免條件時,可以按照豁免內容的規定實行豁免管理。

第四條 危險廢物與其他物質混合後的固體廢物,以及危險廢物利用處置後的固體廢物的屬性判定,按照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鑑別標準執行。

第五條 本名錄中有關術語的含義如下:

(一)廢物類別,是在《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劃定的類別基礎上,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對危險廢物進行的分類。

(二)行業來源,是指危險廢物的產生行業。

(四)危險特性,是指對生態環境和人體健康具有有害影響的毒性(Toxicity, T)、腐蝕性(Corrosivity, C)、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應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

第六條 對不明確是否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鑑別標準和鑑別方法予以認定。經鑑別具有危險特性的,屬於危險廢物,應當根據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險特性確定所屬廢物類別,並按代碼“900-000-××”(××爲危險廢物類別代碼)進行歸類管理。經鑑別不具有危險特性的,不屬於危險廢物。

第七條 本名錄根據實際情況實行動態調整。

第八條 本名錄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安部發布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39號)同時廢止。

TAG標籤:危廢 名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