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

當前位置 /首頁/完美生活/心理/列表

民事訴訟法第123條

民事訴訟法第123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覈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119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

TAG標籤:民事 訴訟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