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危房確定標準
1、危險房屋(簡稱""危房"")是指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結構喪失穩定和承載能力,隨時有倒塌可能, 不能確保住用安全的房屋。
危房分爲整幢危房和局部危房:
(a)整幢危房是指隨時有整幢倒塌可能的房屋
(b)局部危房是指隨時有局部倒塌可能的房屋。
2、危房以幢爲鑑定單位,以建築面積平方米爲計量單位。
(a)整幢危房以整幢房屋的建築面積平方米計數
(b)局部危房以危及倒塌部分房屋的建築面積平方米計數。
3、危房鑑定應以地基基礎、結構構件的危險鑑定爲基礎,結合歷史狀態和發展趨勢,全面分析,綜合判斷。
4、在地基基礎或結構構件發生危險的判斷上, 應考慮構件的危險是孤立的還是關聯的。
(a)若構件的危險是孤立的,則不構成結構的危險
(b)若構件的危險是相關的,則應聯繫結構判定危險範圍。
5、在歷史狀態和發展趨勢上, 應考慮下列因素對地基基礎:結構構件構成危險的影響。
(a)結構老化的程度
(b)周圍環境的影響
(c)設計安全度的取值
(d)有損結構的人爲因素
(e)危險的發展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