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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初期總督制度的特點及作用

明代初期總督制度的特點及作用

明代巡撫制度萌芽於建文時,基本確立於宣德時期。總督制度是在巡撫制度普遍推行的基礎上形成的,其基本特徵是跨省置督,總領地方。

隨着督撫制度的確立,不僅在地方政治體制方面出現了新的制衡關係,而且由於督撫的“雙層性”,從而使中央和地方之間也出現了新的權力制衡機制。

一方面,督撫事實上已經是“總領一方”、“節制三司”的地方大員了,但其法律上仍然是以都察院系統的監察官身份存在的,這種差遣性質又使得督撫雖然節制三司、總領地方,但始終聽命於中央,很難發展成爲唐代那種能與中央相抗衡的藩鎮。

總督在各地先後設置。由於總督帶都察院都御史或副都御史銜,是朝廷監察官,“督撫帶風憲之銜,不獨地方利弊可言,即朝廷大政無不可入告”。萬曆中,晉撫魏允貞、淮撫李三才“皆極論天下事,讀其奏疏,即科道亦不多見”。總督與巡撫的關係上,巡撫受總督節制卻不隸屬於總督。

督撫既屬地方的監察系統,又掌控地方軍政事務,“統治兵民,刺舉司道,一方治亂,蓋所攸系”。對於明代政治產生了重要影響。但是督撫既無佐貳官、又無衙門內部的組織機構,在組織上尚不是省級最高行政長官,這是統治者在政治制度建設上的精心設計,以防範地方權力的擴張。

明代初期總督制度的特點和作用:總督是臨時性的,是皇上信得過的大臣,相當於現在的軍區司令,掌管一省或數省的軍隊,可以節制巡撫。作用就是防止叛亂,或者邊境異族進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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