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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鹽銷售標準

食鹽銷售標準

國家實行食鹽定點批發制度。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不得經營食鹽批發業務。

食鹽定點批發企業應當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或者其他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購進食鹽,在國家規定的範圍內銷售。

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在國家規定的範圍內銷售食鹽,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止或者限制。

食鹽定點批發企業應當建立採購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食鹽零售單位應當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購進食鹽。

食鹽價格由經營者自主確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必要措施,保障邊遠地區和民族地區的食鹽供應。

禁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鹽。

禁止將下列產品作爲食鹽銷售:

(一)液體鹽(含天然滷水)

(二)工業用鹽和其他非食用鹽

(三)利用鹽土、硝土或者工業廢渣、廢液製作的鹽

(四)利用井礦鹽滷水熬製的鹽

(五)外包裝上無標識或者標識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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