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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取暖補貼發放標準

本溪市取暖補貼發放標準

一、 目的和原則爲適應市場經濟體制要求,按照供熱收費制度改革與城市居民生活水平和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個人住房面積標準承擔的採暖費與個人享受的採暖費補貼相適應、駐溪的中央和省屬單位職工採暖費標準實行屬地化管理按我市採暖費補貼標準執行、現住房面積超過規定住房標準部分的採暖費全部由個人負擔、“誰用熱、誰交費”等原則,單位將採暖費以補貼的形式發放給個人,由熱用戶直接向供熱企業交納采暖費,明確供用熱雙方權利與責任,保證冬季供熱的正常運行和社會穩定,提高採暖收費率和供熱質量,促進城市供熱事業的健康發展。

二、 範圍對象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在崗工作人員、離退休人員。

企業單位(含中省直單位、三資企業、民營企業、私營企業及其他經濟形式的組織或企業)居住在本市的在職職工及離退休職工(職工工資中已經含採暖費的除外)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三、 標準及方法

(一)補貼住房面積標準根據《本溪市機關事業單位住房分配貨幣化實施方案》規定,採暖費補貼發放對象的住房控制面積標準規定如下:

1.黨政機關公務人員、事業單位人員住房面積控制標準:正副市級143平方米正副縣處級、保留本溪市原正縣級待遇121平方米保留本溪市原副縣級、正處級、副處級待遇107平方米正副科級86平方米科員和工勤人員工齡在20年以下的60平方米,20年以上的86平方米,高級技師107平方米,技師86平方米。

2.具有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含黨政機關公務人員)住房面積控制標準:正高級143平方米副高級121平方米中級107平方米初級86平方米。

3.法院、檢察院採暖費補貼標準按遼寧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員額法官、檢察官採暖費補助標準的覆函》中對應職級執行:一、二級高級法官、高級檢察官參照正副廳級標準執行三、四級高級法官、高級檢察官參照正副處級標準執行一級及以下等級法官、檢察官參照科級和科級以下執行。

企業和經費自理事業單位可參照上述住房控制面積標準,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經職代會討論後,確定各類人員補貼住房面積標準。

(二)計算方法發放標準:根據職工的職務及相對應的住房控制面積標準確定採暖費發放額度。

計算公式:年採暖費發放額(元)=職工住房控制面積標準(㎡)×採暖費價格(元/㎡)×補貼係數

補貼係數爲100%,採暖費價格執行本溪市現行價格。

(三)發放形式職工採暖費補貼由職工所在單位在每年採暖期前一個月一次性以貨幣形式發給職工個人。

四、 具體規定

(一)本辦法中所涉及的職務,是指按管理權限實際任命(聘用或享受職級)並兌現了工資待遇的職務。各職務職級按照管理權限以組織和人社部門備案爲依據。職級公務員按所對應職務層次執行相應補貼標準。

(二)離退休職工執行本人離退休前職務對應住房面積標準,遇有組織、紀檢監察、人社等部門批准提高或降低職務待遇的,按變化後的職級標準執行。

(三)已轉入社會保險部門管理的離退休人員採暖費補貼由原單位承擔。死亡職工配偶沒有工作單位的,採暖費補貼由職工生前所在單位按職工生前對應的補貼標準予以補貼死亡職工配偶有工作單位的,採暖費補貼按其配偶對應的補貼標準予以補貼。

(四)困難企業職工、困難居民、低保邊緣戶採暖費救助,依照相關文件規定,按原認定條件、原救助面積標準、原認證繳費程序、原資金支付方式執行,補貼係數統一調整至100%。

(五)採暖費補貼以單位當年9月30日在編職工及離退人員人數和職務爲準,10月1日以後調入人員或職務發生變化的,不予補發。

(六)按本辦法規定標準取得的採暖費補貼,不計入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免徵個人所得稅。

(七)採暖費改革後,市直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住房採暖費全部由個人自行繳納支付,各單位不再報銷職工住房採暖費。

(八)本辦法實施之前的歷年陳欠採暖費仍由熱用戶及其所在單位承擔,供暖單位按原有關規定繼續予以追繳。

五、資金來源機關事業單位的職工採暖費發放按原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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