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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學校不能對外融資的規定

醫院學校不能對外融資的規定

體等不得以政府債券和外債轉貸之外的其他方式舉借政府債務。

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承擔基礎教育、基礎科研、公共文化、公共衛生等基本公益服務,不能或不宜由市場配置資源的公益事業單位,不得自行舉借任何債務。承擔高等教育(含高等職業教育)、非營利醫療等公益服務,可以部分由市場配置資源的公益事業單位,不得舉借政府債務,其單位債務由單位自身收入償還,政府不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除依法擔保的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外,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爲任何單位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抵押或出具承諾不得以內部文件、會議紀要、領導批示等,明確由政府及其部門承諾回購本金、最低收益、將非政府債務的還款資金納入財政預算。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機關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的國有資產爲其他單位或企業融資進行抵押或質押。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爲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以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或其他社會公益設施進行抵押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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