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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流系統級差配合試驗國家規範

直流系統級差配合試驗國家規範

110kV及以上變電站的直流電源系統直流斷路器及熔斷器的級差配合應合適以下要求:

(1)直流電源系統從蓄電池出口到各極斷路器設置裝備擺設,要使用直流斷路器應全數使用斷路器,要使用熔斷器則全使用熔斷器,不應將直流斷路器和熔斷器夾雜使用。以避免因直流斷路器和熔斷器動作特徵分歧造成越級動作。

(2)直流系統使用的斷路器應使用具有脫扣功能的直流斷路器,不得將普通交流斷路器用於直流系統,已使用的必需限日進行整改。使用進口的交直兩用斷路器時,要注重直流開斷能力的校覈新投變電站的定貨及交接驗收要嚴酷依照此劃定進行。

(3)爲確保直流系統各極斷路器及熔斷器在直流系統短路事故時的選擇性,直流斷路器或熔斷器的上下級級差配合應不小於2級,應保證在2-4級的級差配合蓄電池出口總斷路器或熔斷器與次極配合應保證3-4級的級差配合。

(4)高頻開關電源充電裝配輸出迴路裝設直流斷路器的,級差配合應和蓄電池出口相一致,以免泛起級差配合失調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