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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告內容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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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告規範

(1)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

(2)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

(3)在內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開或者泄露該信息,不得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

(4)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說明書、募集說明書、上市公告書、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等。

(5)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依法披露信息,應當將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報送證券交易所登記,並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發佈。

(6)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將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報送上市公司註冊地證監局,並置備於公司住所供社會公衆查閱。

(7)信息披露文件應當採用中文文本。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保證兩種文本的內容一致。兩種文本發生歧義時,以中文文本爲準。

(8)中國證監會依法對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況、信息披露事務管理活動進行監督,對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行爲進行監督。

(9)中國證監會可以對金融、房地產等特殊行業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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