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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聘上崗的法律依據

競聘上崗的法律依據

競聘上崗不符合以下法律規定,是違法的,可以拒絕競聘上崗:

1、《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

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通過“末位淘汰”或“競爭上崗”等形式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爲由,請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支付賠償金。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3、《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爲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

用人單位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與集體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勞動者請求優先適用合同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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