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

當前位置 /首頁/完美生活/心理/列表

偵查階段的證據是否保密

偵查階段的證據是否保密

一、刑事案件證據是否要保密

進行刑事訴訟時,如果證據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

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爲證據使用。

對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

凡是僞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無論屬於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

二、刑事訴訟證據包括哪些形式

1、物證,是指以其物質屬性、外部特徵、存在狀況等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

2、書證,是指以其記載的內容和反映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書面材料或其他物質材料。

3、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所瞭解的案件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4、被害人陳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況和其他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關案件的情況向偵查、檢察和審判人員所作的陳述。內容主要包括承認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說明自已無罪、罪輕的辯解。

6、鑑定意見,是指受公安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的鑑定人,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定後所作出的書面結論。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是指以錄音、錄像、電子計算機或其他高科技設備所存儲的信息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資料。

肯定是要保密的。

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主要工作是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通過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以查明案件事實。因此這一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就顯得尤爲重要。

TAG標籤:階段 保密 證據 偵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