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應急發電機啓動時間要求
一次啓動時間不得超過5秒,連續兩次啓動不成功,應間隔2分鐘再啓動,如重複三次不能啓動,則應查明原因。
發電機正常供電運行後,應注意觀察各儀表運行是否正常,如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機檢查。
運行時保持機組負荷不超過客定值80%。
根據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第第Ⅱ-1章規則43(SOLAS Chapter Ⅱ-1/43)對船上應急發電機,要求必須能在斷電後45秒內自動啓動供電,並在斷電後30分鐘內恢復推進動力
一次啓動時間不得超過5秒,連續兩次啓動不成功,應間隔2分鐘再啓動,如重複三次不能啓動,則應查明原因。
發電機正常供電運行後,應注意觀察各儀表運行是否正常,如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機檢查。
運行時保持機組負荷不超過客定值80%。
根據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第第Ⅱ-1章規則43(SOLAS Chapter Ⅱ-1/43)對船上應急發電機,要求必須能在斷電後45秒內自動啓動供電,並在斷電後30分鐘內恢復推進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