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關於避難層的規定
1、避難層的設置數量和兩個避難層之間的高度,應滿足人員疏散時間的要求,充分考慮建築面積、使用功能、人數、人流速度及火災蔓延情況,自建築首層至第一個避難層或兩個避難層之間,不宜超過15層
2、通向避難層的防煙樓梯應在避難層分隔、同層錯位或上下層斷開,但人員必須經避難層方能上下
3、考慮人體體型特點,在不致過分擁擠的情況下,人均避難層使用面積指標0.2m
4、避難層可兼作設備層,但設備、管道宜集中佈置
5、避難層設消防電梯出口和消防專用電話,其它客貨梯不得在避難層處設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