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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基坑降水管理的通知

關於加強基坑降水管理的通知

一、基坑支護安全等級爲一級且基坑周邊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不應採用樁錨結構:

(1)鄰近地鐵的

(2)有重要的天然地基或摩擦樁基礎的住宅或重要建築物

(3)含深厚軟土地層且有重要道路和管線等。

二、基坑周邊環境或土層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禁止採用土釘、複合土釘牆或錨杆(索):

(1)基坑支護結構安全等級二級及以上的

(2)3倍基坑深度範圍有海岸或主要河岸,且土釘、錨索錨固體位置在地下水位以下的

(3)二級及以上深基坑,距基坑邊緣2倍開挖深度範圍內,有天然基礎或者其它對變形有嚴格要求的相鄰設施的。

三、基坑支護採用錨杆(索)時,禁止錨杆(索)伸入相鄰建築物地基、基礎。當錨杆(索)需伸入相鄰建築紅線範圍或地鐵建設規劃控制區內時,設計方案應當經相鄰建築業主委員會(業主)或地鐵公司的認可。業主委員會(業主)或地鐵公司不認可的,建設單位應當變更相應的設計和施工方案。

四、當地下連續牆及大直徑樁臨近天然基礎的建築物時,在容易塌方的土層以及高靈敏土層,應設置隔離樁等物理隔離措施。

五、基坑支護安全等級爲一級的基坑支護設計或採用降水工程設計的,應進行地下水滲流分析,評估坑內地下水位的下降對周邊的環境影響。分析報告應由註冊岩土工程師簽字確認。

六、在地下水豐富的土石方工程開挖或降水作業時,應進行局部試開挖,觀測周邊地下水水位變化是否符合設計要求,如不符合的,應採取補充措施,直至達到設計要求方可進行施工。

七、採用可回收錨索時,錨索的安全係數不得小於2.0,並應進行三根以上現場基本試驗,除常規檢測外,施工完成三個月後應再次進行抗拔力檢測,其檢測數量不少於總數的1%,且不少於3根。

八、對預計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的基坑工程應提前進行安全評估(由建設、基坑設計、基坑施工、監理、監測等單位及專家參加)和設計複覈,當設計複覈不滿足安全指標要求時,應及時進行加固處理。加固方案由原支護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出具,並由建設單位組織專家論證後實施。

九、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對基坑影響範圍內的環境現狀進行調查並收集相關資料,調查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既有建(構)築物、道路、橋樑、地下設施(含既有軌道交通和防空設施等)、地下管線、岩土體及地下水、地表水體等,並將調查資料提供給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監測單位。當建設單位無法取得上述資料時,應委託有資質的勘察單位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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