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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金所退款新規定

通金所退款新規定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資金及財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無償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

(三)他人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系源於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追繳的情形。

查封、扣押、凍結的易貶值及保管、養護成本較高的涉案財物,可以在訴訟終結前依照有關規定變賣、拍賣。所得價款由查封、扣押、凍結機關予以保管,待訴訟終結後一併處置。

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一般應在訴訟終結後,返還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物不足全部返還的,按照集資參與人的集資額比例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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