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偵大隊教導員職責
第一條 負責經偵業務和隊伍建設工作。
第二條 負責本大隊全面工作或分管工作。
第三條 組織制訂經偵工作及隊伍建設規劃目標及實施方案,部署、指導其他部門開展經偵業務工作。
第四條 組織指揮偵辦本地案件和上級交辦、督辦的案件。
第五條 開展與政法機關、行政執法、經濟管理等部門的協作配合。
第六條 結合本地實際,有針對性地開展調查研究活動,積極向上級報告情況,提出工作建議。
第七條 組織本大隊黨務、政工、紀檢、工會等工作
第八條 組織業務訓練,開展崗位練兵。
第九條 幫助派出所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第十條 抓好本地區公安經偵情報信息等基礎業務建設。
第一條 負責經偵業務和隊伍建設工作。
第二條 負責本大隊全面工作或分管工作。
第三條 組織制訂經偵工作及隊伍建設規劃目標及實施方案,部署、指導其他部門開展經偵業務工作。
第四條 組織指揮偵辦本地案件和上級交辦、督辦的案件。
      經偵大隊教導員職責主要是:
第一條  負責經偵業務和隊伍建設工作。
第二條  負責本大隊全面工作或分管工作。
第三條  組織制訂經偵工作及隊伍建設規劃目標及實施方案,部署、指導其他部門開展經偵業務工作。
第四條  組織指揮偵辦本地案件和上級交辦、督辦的案件。
第五條  開展與政法機關、行政執法、經濟管理等部門的協作配合。
第六條  結合本地實際,有針對性地開展調查研究活動,積極向上級報告情況,提出工作建議。
第七條  組織本大隊黨務、政工、紀檢、工會等工作
第八條  組織業務訓練,開展崗位練兵。
第九條  幫助派出所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第十條  抓好本地區公安經偵情報信息等基礎業務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