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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城物業管理條例

晉城物業管理條例

第一條 爲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人的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人,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人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建築物以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 本市物業管理活動納入基層社會治理體系,堅持黨建引領、政府監管、業主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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