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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善意取得條件

抵押權善意取得條件

1、不動產登記簿存在權屬登記錯誤。就抵押權設立而言,登記簿上登記的所有權人並非真正所有權人。2、無權處分人設立抵押權的行爲。這是指行爲人(登記名義人)在沒有處分權的情況下在他人的不動產上設立抵押權的行爲。3、債權人在抵押權設立時系出於善意。善意的判斷時間應爲抵押權設立之時。4、已進行抵押權設立登記。如果抵押權未經登記,真正權利人仍能追及物之所在,否定抵押權設立的效力,而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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