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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辦法

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辦法

第一條 爲加強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表外業務是指商業銀行從事的,按照現行企業會計準則不計入資產負債表內,不形成現實資產負債,但有可能引起損益變動的業務。

第四條 根據表外業務特徵和法律關係,表外業務分爲擔保承諾類、代理投融資服務類、中介服務類、其他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