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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國三報廢新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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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座(含九座)以下非營運載客騎車去(包括轎車、越野車)使用一十五年打到標準的檢驗合格後可以延長使用,每半年檢驗一次,超過二十年的,從第二十一年開始每年定期檢驗四次。

   旅遊載客汽車和九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十年。達到標準的可延長使用,每年定期檢驗兩次,超過一十五年的,每年定期檢驗四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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