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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什麼要廢止勞動教養制度

爲什麼要廢止勞動教養制度

理由如下:一、勞動教養的審批權缺乏有效的監督和制約,勞動教養程序上不符合法律規定。它既沒有由法庭來判決,也沒有賦予當事人的辯護權、聘請律師權和上訴權,甚至連公開聽證的權利都沒有,這無疑妨礙陽光司法的實現,從程序到實體減弱了裁決的公信力。

與刑罰相比,勞教的時間可短可長,又沒有一套嚴格的程序來保證勞教決定的公正性,所以勞教的審批程序缺乏公正,並缺乏程序上的保障。在各個大中城市都設有由公安機關、司法機關和勞動部門等共同組成的勞教委員會,按規定勞教決定應該由這個機構作出。

但現在勞教委員會成了一個虛設機構,實際權力落到了公安機關手中,很少徵求其他部門的意見。由並不中立的國家行政機關來作出勞教決定,這本身就是一個問題。

由公安機關完全主導的勞動教養是典型的“警察罰”,打破了公、檢、法相互制約的平衡關係。

勞動教養隨意性強,公安機關擁有不受制約的自由裁量權,使原本已經過大的公安權力進一步膨脹。二、勞動教養制度直接侵犯我國憲法保護的人身自由權。我國憲法第3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我國《立法法》明確提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只能由法律作出規定,而勞動教養的規定僅僅是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在立法程序上有重大違憲之嫌。

勞動教養不經正當的司法程序,不需審判,甚至剝奪了被勞教人員上訴的權利,僅由勞動教養委員會審查決定,事實上是由公安機關或黨政領導決定

勞動教養是完全封閉式的彙報審批,根本不公開,也不能辯護和辯論。“勞動教養”制度,是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然後採取教養的手段對公民的權利進行限制的行政行爲。這個制度本身存在着極大的弊端。

從某種意義上說,它們違背了憲法上的精神,限制了公民所享有的憲法上的權利。三、勞動教養制度與立法法與行政處罰法的等上位法相沖突。四、《勞動教養試行辦法》對勞動教養對象的規定過於模糊。五、勞教制度脫離了保護公民基本權利的軌道,變成了侵犯公民權利的利器。那些失去尊嚴的社會弱者一旦重新走向街頭,會加倍地發泄對社會的不滿,他們會利用一切手段報復社會。六、勞教範圍和對象過寬,且逐步擴大化,不時出現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的現象。

隨着勞動教育的廣泛使用,弊端越來越明顯,因爲勞動教育制度本身缺乏法律授權和規範,勞動教養對象不明確,處罰程序不透明等弊端日益受到社會各界的詬病,它的在實踐中用得越來越多,甚至在一些地方,甚至演變成相關部門濫用權力、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一種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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