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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氨儲罐規範要求

液氨儲罐規範要求

1、液氨存儲與裝卸裝置的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使用單位應當設專(兼)職人員管理,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

--按照TSGR0004、GB/T 20801.5等對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定期進行檢測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準使用

--液氨儲罐、輸送管道應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並作出記錄。對日常維護保養時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處理。

2、液氨儲罐應滿足下列要求:

--液氨儲罐應設置液位計、壓力錶和安全閥等安全附件,超過100m3的液氨儲罐應設雙安全閥,要定期校驗,保證完好靈敏。

--安全閥應爲全啓式,安全閥出口管,應接至火炬系統。確有困難時,可就地放空,但其排氣管口應高出8m範圍內的平臺或建築物頂3m以上

--根據工藝條件,液氨儲罐應設置上、下限液位報警裝置

--日常儲罐充裝係數不應大於0.85

--存儲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應在設置溫度、壓力、液位等檢測設施的基礎上完善視頻監控和聯鎖報警等裝置。裝置中液氨總量超過500噸的,應配備溫度、壓力、液位等信息的不間斷監測、顯示和報警裝置,並具備信息遠傳和連續記錄等功能,電子記錄數據的保存時間不少於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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