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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處罰法27條第二款

治安管理處罰法27條第二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七條內容如下: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他人從事邪教、會道門活動或者利用邪教會道門、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氣功名義進行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活動的。

釋義和理解

邪教、封建迷信活動是與現代科學技術相背離的思想活動表現,其傳播對社會具有不利影響。利用邪教,冒用宗教、氣功名義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也為現代社會所不容。根據法律規定,利用封建迷信、會道門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包括如下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利用封建迷信、會道門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的。

二、冒用宗教、氣功名義進行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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