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為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管理,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由國務院於1994年2月26日釋出,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國務院令第666號修改施行。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管理,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院、衛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醫療機構。
第三條 醫療機構以救死扶傷,防病治病,為公民的健康服務為宗旨。
第四條 國家扶持醫療機構的發展,鼓勵多種形式興辦醫療機構。
第五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全國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