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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縣令是否有權執行死刑

古人縣令是否有權執行死刑

作為地方上的行政官員,不僅知縣沒有權力直接殺人,即使是知府、巡撫都沒有這個權力。

因為如果執行死刑,必須由刑部批准,大理寺複核、都察院監察之後,才能由各地區的官員執行死刑。除此之外,地方官沒有權力執行死刑。

在中國古代歷史上,如果觸犯了殺人、造反、侮辱婦女等重大罪行,可以被判處死刑。但是,即使知縣判處了死刑,也不會立即執行。

因為,地方行政官員沒有立刻執行死刑的權力。不要說知縣,即使是知府,甚至巡撫大人,都沒有這個權力直接殺人。按照朝廷的規定,如果出現了判處死刑的罪犯,各級需要把公文呈報給刑部。在都察院的監察之下,刑部進行稽核和批准。

請注意,事情還沒有結束。刑部批准以後,大理寺還需要複審,並且擁有駁回的權力。這被稱為“三司會審,”大理寺通過複核以後,地方官可以執行死刑。但需要等到秋後問斬,如果時間已經過去,那就只能等第二年再處決。如果犯人對知縣大人的判處不滿,可以向知府大人、按察使大人上告。不過,如果幾輪複審以後,都沒有任何問題,犯人免不了皮肉之苦。

縣令判過的案件檔案必須要彙報給刑部做稽核。

刑部批准死刑檔案下來了,那縣令就可以執行。如果刑部看案件還不至於判死刑,那縣令就無權執行死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