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護工程劃分標準
養護工程按照養護目的和養護物件,分為預防養護、修復養護、專項養護和應急養護。
第一條 預防養護是指公路整體效能良好但有輕微病害,為延緩效能過快衰減、延長使用壽命而預先採取的主動防護工程。
第二條 修復養護是指公路出現明顯病害或部分喪失服務功能,為恢復技術狀況而進行的功能性、結構性修復或定期更換,包括大修、中修、小修。
第三條 專項養護是指為恢復、保持或提升公路服務功能而集中實施的完善增設、加固改造、拆除重建、災後恢復等工程。
第四條 應急養護是指在突發情況下造成公路損毀、中斷、產生重大安全隱患等,為較快恢復公路安全通行能力而實施的應急性搶通、保通、搶修。
第五條 組織實施各類養護工程所涉及的技術服務與工程施工等相關作業,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通過公開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等方式選擇具備相應技術能力和資格條件的單位承擔。
第六條 養護工程應當按照前期工作、計劃編制、工程設計、工程施工、工程驗收等程式組織實施。應急養護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