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責條款法律效力
1、免責條款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無效。
2、免責條款不得免除故意和重大過失責任。
3、免責條款不得免除合同當事人的基本義務。
4、免責條款不得違反公平原則
5、免責條款不得免除人身傷害責任
免責協議有法律效力的情形包括:1、必須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2、必須經合同雙方協商同意3、必須符合社會公共利益和善良風俗4、必須合理分配當事人雙方的權益與風險5、必須予以說明的格式合同免責條款,其提供者必須盡說明義務。
保險合同為格式合同,對格式合同的效力,最高院有司法解釋,他的效力有,一是對合同中相關詞意有兩個解釋的,按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二是保險合同中增加了免責條款,但投保人減輕投保人的義務的增加的免責無效,三是免責條款未明確告知投保人的,免責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