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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法定的基本原則

職權法定的基本原則

職權法定原則是行政機關行使其法定職權時必須遵守的基本原則,是擁有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被授權組織及受委託的組織實施行政行為的首要前提。行政職權是行政機關或公務員為實現特定的行政目的、履行其法定職責而擁有的權力,其持有者是行政機關或公務員,並且是行政機關或公務員依法取得的從事某種活動的資格或能力。行政職權具有國家行政權的一般屬性,如強制性、單方性、優先性等,但其最重要的屬性是其法定性

職權法定原則包括三方面的含義:

首先,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權必須依法取得,沒有法律的依據,行政職權就沒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也就失去了對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的強制力和優先性。職權的法定淵源有三種,一是行政機關依法成立時即合法取得的權力,這是行政機關固有的權利二是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特別授予三是由有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法律的規定委託的權力。

其次,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享有的行政職權必須依法行使。擁有法定職權的行政機關、組織及其成員,必須嚴格按照授權法規定職權範圍、行為方式及程式,謹慎地行使自己手中的職權。

最後,違反職權法定原則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沒有法定的職權而作出的行政行為是無效的行政行為,這樣的行政行為不可能中現實生活中產生實際的效果,也不可能實現作出這一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組織或者個人所欲達到的目的

權法定職權法定是指行政機關所行使的職權必須有法律規定,任何機關不得超越法律的授權。其特點包括:行政機關的創設具有法律依據,行政機關的權力來源於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在許可權範圍內行使權力符合法律的規定,即主體合法性、授權明確性和權力行體的合法性或主體法定、適用法定和程式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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