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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公攤費最新規定

物業公攤費最新規定

物業公攤水電費規定如下:

1、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有權依法更換

2、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屬於業主共有。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水電氣暖費用中加收其他費用,對具備表計條件的終端使用者,應按照政府規定的銷售價格執行對不具備表計條件的終端使用者,水電氣暖費用應由終端使用者公平分公攤費。

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和配套設施的執行維護費用等,應通過物業費、租金或公共收益解決,不得以水電氣暖費用為基數加收公攤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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