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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演練備案管理規定

應急演練備案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關於應急預案備案的規定,申報應急預案備案,應當提交應急預案備案申報表、提供應急預案評審意見、應急預案電子文件、風險評估結果和應急資源調查清單。

受理備案登記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對應急預案材料進行核對,材料齊全的,應當予以備案並出具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備案並一次性告知需要補齊的材料。逾期不予備案又不說明理由的,視為已經備案。對於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生產經營單位,已經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的,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可以不提供相應的應急預案,僅提供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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