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擇業期內簽了合同沒交社保

擇業期內簽了合同沒交社保

對於應屆畢業生而言,在擇業期內簽了合同而沒有交社保,如果再跳槽到其他新的企業,也還是保留應屆生身份的,如果籤合同在原單位交了社保,再跳槽到其他單位,就失去了應屆畢業生的身份,所以是否交社保是有很大關係的

國家統一招生的高校畢業生離校時和在擇業期內未落實工作單位,其 戶口 、檔案、組織關係保留在原畢業學校,或保留在各級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各級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和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畢業生都是應屆生。所以簽了 勞動合同 沒交 社保 還算應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 保險法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餘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 法院 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