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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法關於出租房管理相關規定

反恐法關於出租房管理相關規定

反恐法對關於出租房規定如下

1、房屋出租人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承租人,不得向未提供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的自然人、未提供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有效證明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出租房屋。

2、房屋出租人要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流動人口和出租房屋排查登記及主動申報工作,在簽定房屋租賃合同的同時將承租人基本資訊登記報送公安派出所,督促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中的流動人口及時向公安機關申報居住登記。積極配合疾控部門、基層組織做好疫情防控有關措施。對拒不配合管理的,將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3、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須持居民身份證等,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登記單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須持房屋所有權證、單位介紹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登記。房屋租賃發生變更,出租人應自變化之日起7日內報告轄區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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