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

當前位置 /首頁/完美生活/心理/列表

調解思路及思維

調解思路及思維

人民調解技巧十種方法

一、保持中立取得信任法。保持中立就是法官在審理案件中,與雙方當事人保持同等距離,不偏不倚,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建立起雙方當事人對法官的信任感,這是順利開展調解工作的前提。

二、基本事實與法律關係清楚法。法官應當通過閱卷審查、證據分析、聽取當事人陳述和案件審理的方式,瞭解案情,弄清案件基本事實,理順法律關係,這是能夠正確開展調解工作的基礎

三、主動引導法。做調解工作,法官不僅是裁判者,還應當積極充當雙方關係的斡旋協調者。在調解中法官不能機械理解當事人自願原則,要把程式上的自願與實體上的自願結合起來,才能引導當事人展開調解。僅僅在程式上徵求當事人是否同意的作法,是不能開啟調解局面的當出現調解僵局,法官應當主動介入打破僵局

四、調解方案應變法。把法官提出調解方案與當事人提出調解方案相結合,改變僅由當事人提出調解方案的作法。法官要準備多種調解方案,應供當事人的選擇,並根據情況逐步展開

五、是非責任適度評說法。調解要分清是非責任,但並不應當象判決說理那樣明明確確,要根據案情留有餘地,張弛適度盯罪,有的點到為止,有的含蓄表示,有的明確評判,還要善用道德規範、公序良俗釋法說理。

六、營造調解氛圍法。一般來講,訴訟當事人都有一定的對立情緒,要使調解達成協議,法官必須根據不同案情,恰當把握當事人情緒,營造有利的氛圍。採取“面激揚對面”和“背靠背”相結合、趁熱打鐵和冷處理相結合的方法,有時對當事人的情緒激動要善言軟化,有時也允許當事人適度宣洩。還要選擇佈置恰當的場所,適用不同案件調解的需要。總之,從有利於調解出發,調控調解氛圍

七、情義融化法。當事人雖因矛盾糾紛走上法庭,但多數都曾有不同程度的情義聯絡。因此,在調解中,要善於利用當事人間的情義關係,喚起他們過去的感情或友誼,使得雙方互諒互讓,握手言和。

八、利益平衡法。一方面,要尋求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平衡點另一方面,分析當事人個人利益的平衡。使雙方當事人利益平衡,各得其所,減少無謂的爭議,不打不必要的“氣官司”

九、困難諒解法。在訴訟調解中,確因經濟困難,難以達成調解協議的不少。善於引導權利人從維護自身利益的大局和實際出發,體諒對方困難,在給付數量和時間上作適當的讓步。既不會對權利人的利益造成大的損害,也有利於義務人自覺履行,實現權利人的權益

十、潛移默化法。在整個訴訟過程中,都要向當事人傳遞中華民族“和為貴”的優秀傳統文化理念,在當事人起訴、應訴、送達法律文書、接受當事人證據、依法調查、告之訴訟權利義務和訴訟風險提醒中,提醒當事人運用好調解、和解的方式。在證據交換、庭審調查、庭審辯論、財產保全、先予執行中,引導當事人儘量選擇調解和解的蕩諸冊方式解決爭議,為開展調解打下基礎。對一些調解達不成協議的案件,也要強調法官認真做好釋法工作,向當事人分析是非責任的利害關係,為當事人服判息訴打下思想基礎

TAG標籤:思路 思維 調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