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查和搜察有什麼區別
1、物件不同
搜查的物件既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既可以是人身,也可以是住所、物品和其他場所。
搜察的物件只能是活人的身體。
2、主體不同
搜查的主體只能是偵查人員,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搜查。
而搜察的主體包括偵查人員和其他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如聘請的醫師、法醫。
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
搜察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或者醫師進行。
3、程式要件不同一一有證與無證問題
搜查兩種都可以。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搜察必須持有證件:進行勘驗、檢查,必須有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
4、是否能強制搜查和強制檢查
由於進行搜查時,偵查人員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否則被搜查人有權拒絕搜查,因此在有搜查證的情況下,偵查人員可以對任何被搜查人或者住所、物品進行強制搜查。
搜察: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絕檢查,偵查人員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強制檢查。因此,偵查人員可以強制檢查犯罪嫌疑人。但對被害人則不可以強制檢查,必須徵得本人同意方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偵查人員對於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屍體應當進行勘驗或者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