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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與大陸法律體系的區別

澳門與大陸法律體系的區別

澳門使用的大陸法系與大陸法系一致。從法系角度上是沒有區別的。

大陸,澳門,臺灣都是屬於大陸法系。香港是英美法系。

世界各國沿用的法律體系,基本上可分為二類: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

中國內地採用大陸法系。大陸法系又稱羅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羅馬日耳曼法系,是承襲古羅馬法的傳統,仿照《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的樣式而建立起來的法律制度。

歐洲大陸上的法、德、意、荷蘭、西班牙、葡萄牙等國和拉丁美洲、亞洲的許多國家的法律都屬於大陸法系。香港和英聯邦國家採用的是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稱英國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

大陸法系特點:在法律形式上,大陸法系國家一般不存在判例法,對重要的部門法制定了法典,並輔之以單行法規,構成較為完整的成文法體系。

法典一經頒行,法官必須忠實執行,同類問題的舊法即喪失效力。法典化的成文法體系包括:憲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

英美法系,亦稱“普通法系”、“英國法系”、“判例法系”、“海洋法系”。以英國普通法為基礎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指英國從11世紀起主要以源於日耳曼習慣法的普通法為基礎,逐漸形成的一種獨特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英國的其他一些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制度。產生於英國,後擴大到曾經是英國殖民地、附屬國的許多國家和地區,包括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南非、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馬來西亞、中國香港和新加坡等。是西方國家中與大陸法系並列的歷史悠久和影響較大的法系,注重法典的延續性,以傳統、判例和習慣為判案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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