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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濟法的特徵

國際經濟法的特徵

國際經濟法是指調整國家之間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他國私人之間國際組織與私人之間以及不同國籍私人之間,相互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它是隨著各國之間貿易和經濟往來日益增長以及國家對貿易和經濟活動的干預日益加強而形成和發展的。早在中世紀末期,歐洲主要商業城市就有一些關於國際商業交易的規則。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有關國際經濟關係的法律規則和制度大量出現,並具有了國家之間條約的形式。作為一門學科,國際經濟法學也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逐漸發展起來。《國際經濟法》系統深入地闡述了國際經濟法的核心問題。

廣義國際經濟法

泛指調整國際經濟交往的法律。其範圍包括一切關於超越國界並涉及任何經濟利益的交易和交往的法律規則和制度,不論進行交往和交易的主體是國家、國際組織或機構、國營金融機構(如國家的中央銀行),還是個人、法人或跨國公司。它也不區分國際法和國內法、公法和私法。主張這種概念的法學家一般認為,國際經濟法是國際社會中經濟關係和經濟組織的國際法規範和國內法規範的總稱,他們打破了法律各部門之間的界限,強調法律各部門之間的相互作用和相互滲透。這派國際經濟法學者特別著重從各種有關法規的綜合的角度,研究實際的法律問題,對實際法律工作者來說,較切合實用。

國際經濟法的特徵

國際經濟法特徵具有多元化的特徵,不僅包括國家、國際組織,也包括分屬於不 同國家的個人和法人。國際經濟法所調整的物件是超越一定法域甚至國家範圍的經濟關係即國 際經濟關係, 不僅包括國家與國際組織相互間的經濟關係, 而且還包括不同國家 的個人、法人間以及國家與他國國民間的經濟關係。

國際經濟法的淵源非常廣泛, 不僅包括經濟方面的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 而且包括國際民間商務慣例和各國國內涉外經濟法規, 因而既有國際法, 又有國 內法,既有實體法,又有程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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