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鈔車幾年報廢
最多十五年。
特種車輛一般報廢年限10年左右,但可以延緩5年。
如果車輛確定達到法定報廢標準的,應當被強制報廢,如果對此有異議的,可以提出行政複議。強制報廢的情形:
一是達到規定使用年限的
二是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運鈔車幾年報廢
15年。
銀行運鈔車屬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年限為15年。
國家汽車報廢新標準 根據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公安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於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經貿資源[2000]1202號)和公安部《關於實施<關於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干規定的通知>有關問題的通知》(公交管[2001]2號)精神,1997年制定的汽車報廢標準中,非營運載客汽車和旅遊載客汽車的使用年限及辦理延緩報廢的標準調整為:
1、9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含越野型)使用15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不需要審批,經檢驗合格後可延長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20年的,從第21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