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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

陝西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

第一條充分發揮水工程的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興建的防洪、排澇、灌溉、水電、供水等工程及其附屬設施。

城市供排水及防洪、排澇工程,按有關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執行。

第三條水工程實行誰投資、誰管理、誰收益的原則。鼓勵集體、個人和其它組織投資經營管理水工程,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水工程的建設列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有水工程的管護費用應當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省、設區的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水工程的管理和保護工作。

第六條在水工程管理、保護與經營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