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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處罰後怎麼審批林地手續

林地處罰後怎麼審批林地手續

處罰後按可正常徵佔用林地手續程式,辦理使用林地稽核同意書。

林地徵佔用手續辦理程式 :

(1)建設單位向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2)州(市)、縣(區、市)兩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具體明確的審查意見與恢復森林植被措施和現場查驗報告一併逐級上報省林業局

(3)佔用或者徵用防護林地或者特種用途林林地面積10公頃以下,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林地及其採伐跡地面積35公頃以下,其他林地面積70公頃以下,經省林業局稽核同意後向申請人核發《使用林地稽核同意書》。

(4)佔用或者徵用防護林林地或者特種用途林林地面積10公頃以上,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林地及其採伐跡地面積35公頃以上,其它林地面積70公頃以上的

經省林業局審查後轉報國家林業局,在收到國家林業局或省林業局下發的使用林地稽核同意書後,方能依據批准檔案使用林地進行專案的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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