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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車國補申報條件

新能源汽車國補申報條件

截至2021年,國家對於電動汽車的補貼標準為3000元/千瓦以及最高補助6萬元/輛。

根據國務院關於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和加強節能減排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制定的《新能源汽車補貼標準》規定,對滿足支援條件的新能源汽車,按3000元/千瓦時給予補助。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最高補助5萬元/輛純電動乘用車最高補助6萬元/輛。

私人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包括私人直接購買、整車租賃和電池租賃三種形式。

1、直接購買:中央財政對汽車生產企業給予補助,汽車生產企業按扣除補助後的價格將新能源汽車銷售給私人使用者。

2、整車租賃:中央財政對汽車生產企業給予補助,汽車生產企業按扣除補助後的價格將新能源汽車銷售給租賃企業。

3、電池租賃:中央財政對電池租賃企業給予補助,電池租賃企業按扣除補助後的價格向私人使用者出租新能源汽車電池,並提供電池維護、保養、更換等服務。

新能源汽車補貼申報注意事項:

1、根據試點城市論證通過的實施方案和資金申請,財政部通過省級財政部門將補助資金預撥給試點城市。

2、試點城市財政部門根據私人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情況,據實撥付補助資金,並在月度終了後10日內將月度撥付情況上報財政部。補助資金具體管理辦法,由試點城市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自行制定,並報財政部備案。

3、年度終了後30日內,試點城市要認真總結全年推廣情況,編制補助資金清算報告,由省級財政部門稽核後上報財政部,財政部根據地方上報情況和專項核查結果對補助資金進行清算。

非個人使用者購買的新能源汽車申請補助,累計行駛里程須達到3萬公里(作業類專用車除外)。對當年行駛里程不達標的新能源汽車,應在達標後申請補助,補助標準和技術要求按照獲得行駛證年度執行。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和銷售企業在銷售新能源汽車產品時,按照扣減國家和地方補助後的價格與消費者進行結算。

個人使用者購車自初次登記之日起2年內不得過戶給非個人使用者。(地方政策存差異)

非個人使用者存續期內,所購車輛2年內不得轉讓過戶。(地方政策存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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