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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參加組織生活會的有關規定

黨員參加組織生活會的有關規定

組織生活會是各級黨委、黨支部、黨小組開展以交流思想,總結經驗,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的組織活動。

會前要學習規定檔案,深入群眾座談徵求意見,然後擬寫自查報告,找出缺點和不足。在召開民主生活會時先自己對照檢查,然後聽取參會人員意見。並虛心接受。會後要制定整個措施。提出今後努力的方向。

1、無正當理由必須參加黨的民主生活會。

2、不允許有任何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不接受黨內外群眾監督的特殊黨員。

3、黨員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認為是自行脫黨。

黨章對於黨員參加組織生活的規定如下:黨章第八條規定:“每個黨員,不論職務高低,都必須編入黨的一個支部、小組或其他特定組織,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接受黨內外群眾的監督。

黨員領導幹部還必須參加黨委、黨組的民主生活會。不允許有任何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不接受黨內外群眾監督的特殊黨員。”

作出上述這樣的規定,對於保證黨的政治生活的正常開展和黨內外監督的有效實施,都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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