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審理案件的標準
(1)法律、法令規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和它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第一審案件
不服高階法院作為一審法院審理的案件,上訴到最高法院作為第二審案件
死刑複核案件以及請示案件
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的抗訴案件
領導和領導機關批辦轉辦的各類申訴、申請再審案件
不服高階人民法院裁判的智慧財產權、海事、行政、執行、賠償申訴和申請再審的案件。
(2)核准死刑。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各高階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依法判決和裁定的死刑立即執行案件,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指令下級法院再審。
(4)對於在審判過程中如何具體應用法律等問題,進行解釋。
(5)處理非訴來信、採訪。
(6)審理管轄爭議案件。